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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2秒不雅视频案当事人雷政富已出狱!被判13年曾减刑

1月25日晚,有消息称,因“不雅视频”事件落马的重庆北碚区委原书记雷政富已经出狱。26日上午,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证实,雷政富已刑满释放。南都此前报道,2018年,雷政富因获7次表扬,被执行机关报请减刑9个月。2017年,雷政富曾被提起减刑,不过因赃款未退清,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图为雷政富资料图,他因“不雅视频”事件落马

曾三次提请减刑

南都此前报道,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罪犯雷政富等2人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显示,雷政富因获得7次表扬,被执行机关报请减刑9个月。该公示还提到雷政富的历次减刑情况,2015年11月30日,雷政富减刑10个月;2017年12月26日,因赃款未退清不予减刑。


2018年7月10日,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发布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罪犯雷政富等2人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

南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雷政富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获悉,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雷政富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雷政富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

2017年,狱方再次提出减刑,不过这次并未获通过。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公示,2017年12月26日,因赃款未退清,雷政富被裁定不予减刑。

因不雅视频“曝光”网络

2012年,网络中传播一段12秒的不雅视频,当年11月,有人称该视频中主人公为重庆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与情妇。11月23日,重庆市纪委通报,不雅视频中的男性确为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对雷政富作出免职处理并对其立案调查。从不雅视频在互联网曝光到其被免职调查,前后仅63个小时。

2013年1月24日,重庆市有关部门披露了对雷政富违纪违法问题调查中发现的敲诈勒索犯罪情况。2008年至2009年期间,肖烨等人采取色情勾引、秘拍不雅视频等手段,敲诈数名党政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肖烨等犯罪嫌疑人。随后,雷政富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3年5月,雷政富因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



图为雷政富受审现场(资料画面)

同年6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雷政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雷政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追缴雷政富受贿赃款316万余元上缴国库。雷政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9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采写:南都记者 张倩寒

事件回顾

雷政富被第三次报请减刑,2017年曾提请但因赃款未退清被否

(澎湃新闻)日前,因“不雅视频”事件落马的重庆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因获7次表扬,报请减刑9个月。

长安街知事注意到,雷政富去年(2017年)曾被提起减刑,不过因赃款未退清,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获刑4年多仍未退清赃款

(2018年)7月10日,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发布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罪犯雷政富等2人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从2018年4月26日-4月30日)。有异议者,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该院反馈。

雷政富,因受贿316万余元,2013年6月被重庆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追缴受贿赃款上缴国库。

他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年9月,重庆高院作出终审裁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刑期从2013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止。

2015年11月11日,狱方以雷政富能认罪悔罪、有悔改表现、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等理由,提请减刑1年。最终,重庆五中院裁定:对雷政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长安街知事注意到,这是雷政富首次获减刑。2年之后,狱方再次提出减刑,不过这次并未获通过。根据重庆五中院的公示,2017年12月26日,因赃款未退清,雷政富被裁定不予减刑。

因获7次表扬,雷政富日前被第三次报请减刑,幅度则是9个月。至于法院的裁定结果,目前尚无公开报道。

不积极退赃,不被认定有悔过表现

因财产刑未履行,致使减刑未通过的案例并不鲜见。

2014年7月,龙江银行原副行长杨宝仁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获刑15年。入狱3年多后,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对其予以减刑9个月。

今年6月,因尚有76万元赃款未追缴,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未履行,不被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此外,“狱中消费过高”也会成为检方、法院不予贪官减刑的一个原因,福建泉州市委原常委、南安市委原书记骆国清正是其中的典型例子。

2015年1月,三明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骆国清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2017年9月,狱方提出减刑建议,并附上了此人的财产情况:入狱以来,其进账30万余元,账余28万余元,月均消费394.29元。

检方认为,骆国清仅履行部分财产刑的情况下,存在超标准消费,加上受贿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建议不予减刑。上述检察建议,获得了三明中院支持,最终裁定对骆国清不予减刑。

自2017年元旦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进一步遏制了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千方百计通过徇私舞弊、权钱交易获得减刑。

《规定》明确,职务犯罪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这样规定就是要从实体上来解决过去部分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更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的问题,把从严体现出来。”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解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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