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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法学院杨狄: 《金融稳定法》 留白需进一步解释和规定

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杨狄在4月20日举行的《金融稳定法》专题研讨会上表示,我们既面临疫情以来国内经济挑战,同时又面临严峻的国际经济环境。此时《金融稳定法》出台恰逢其时,能更有效应对外部冲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对于将要出台的《金融稳定法》,杨狄概括为两个关键词。一个是“恰逢其时”,另一个是“任重道远”。

杨狄从四个方面指出《金融稳定法》“任重道远”。

第一,法律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问题。她表示,《金融稳定法》具有纲领性、引导性,是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法中已存在的金融稳定相关法律的提炼。但同时,这部法律也有不少新增的内容。比如参考了国际准则,新增了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等一些处置措施。她指出,需要考虑这些新增的内容如何和现有的法律进行协调。

第二,涉及防范精准度的问题。目前《金融稳定法》中防范和处置条款中间列出的一些问题仍需要探讨。比如《金融稳定法》第十条中规定的“持牌经营”,谁负责批准持牌?历史持牌问题怎么解决?虚假持牌定性?更重要的是,目前金融风险中当然存在一些没有持牌的金融机构,但在实践中还存在有牌照的金融机构越权经营的问题。

第三,《金融稳定法》的留白。“稳定基金”由谁管理,如何管理,什么情况才是法定的“应急状态”都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规定。

最后,就是否应该在风险处置章单列股权的问题,杨狄提出,从与《民法典》语词衔接上来看,《金融稳定法》把股权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单列出来也许恰恰是有其考量的。毕竟,股权既有财产性的内容,又有人身性的内容,属于区别于一般财产的投资性权益。单列出来可能更加便利于金融风险的处置。

(作者:徐倩宜 编辑:李玉敏)

金融稳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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